生态环境部2022年3月15日发布了《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2022年《工作通知》),拉开了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工作的序幕。
一、控排企业纳入门槛及工作时间安排
与上一年相比,控排企业纳入门槛没有发生变化,仍是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电力、建材、钢铁、有色、石化、化工、造纸、民航等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符合上述年度排放量要求的自备电厂视同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电力行业覆盖的行业子类仍是火力发电、热电联产和掺烧化石燃料燃烧的生物质发电。其他行业覆盖的行业子类不再包括二氟一氯甲烷、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航空货物运输服务。其中,二氟一氯甲烷副产物三氟甲烷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有关规定管理。为做好国际民航组织有关国际履约工作,中国民航局正在组织开展民航飞行活动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为减轻企业负担,生态环境部不再重复组织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航空货物运输服务行业企业开展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
与2021年3月29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9号)相比,2022年《工作通知》在工作时间安排上与上年保持了一致(见图1)。电力行业在3月31日前完成2021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并于6月30日前完成核查工作。生态环境部根据核查结果,确定纳入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名录及其调整情况于2022年6月30日前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新列入名录的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分别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报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户申请材料。其他行业仅需于9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分别完成碳排放数据的报告与核查,无需参与实质的交易和履约清缴。
图1 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重点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新旧发电设施核算指南的适用时间
2022年《工作通知》的附件2是《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新版发电设施核算指南”)。2021年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2021〕9号 附件2),以下简称“旧版发电设施核算指南”。新版和旧版发电设施核算指南的适用时间及相关工作内容见下表1。
表1 新旧发电设施核算指南的适用时间
时间 | 适用的指南版本 | 工作内容 |
2021年度以及2022年1-3月 | 旧版 | 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编制排放报告。需要注意的是,在核算2021及2022年度碳排放量时,全国电网排放因子由0.6101tCO2/MWh调整为最新的0.5810tCO2/MWh。 |
2022年3月31日前 | 新版 | Ÿ 按新版《发电设施核算指南》信息公开格式要求,通过环境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公布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年度)经核查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信息。 Ÿ 通过环境信息平台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
2022年4月起 | 新版 | 依据更新后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在每月结束后的40日内,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对相关台账和原始记录进行存证。 |
三、新版《发电设施核算指南》修订重点
2022年《工作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态环境厅(局)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强化数据质量管理。碳市场是推进“双碳”工作的重要市场化机制,碳排放数据是开展交易的基础,数据质量是碳市场的生命线。4月8日下午,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通报碳市场数据造假有关问题,部署严厉打击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推进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工作。
新版《发电设施核算指南》的修订重点是对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发电行业(含自备电厂)重点排放单位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进行规范,强化企业碳排放数据过程管理,细化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在检测、记录、传递、保存、取样、制样、送检、存证和核算各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压缩数据造假空间,提升可操作性,确保公平统一。
(一)新旧版本《发电设施核算指南》变化对比
表2 新旧版本《发电设施核算指南》变化对比
章节 | 2022修订版主要变化对比 |
1适用范围 | 未变化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增加了GB/T214等7个燃煤采样、检测方法标准 |
3术语和定义 | 增加了“纯凝发电机组”和“母管制系统”术语 |
4工作程序和内容 | 未变化 |
5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 | 增加了发电设施核算边界示意图 |
6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 | 对开展元素碳含量实测与未实测分别细化了计算公式和监测获取要求 |
7购入电力排放核算要求 | 全国电网排放因子由0.6101tCO2/MWh调整为最新的0.5810tCO2/MWh |
8排放量计算 | 未变化 |
9生产数据核算要求 | 进一步完善供热比、供热煤耗计算方法,明确供热量、供电量如何确定 |
10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 对填报内容提出了完善要求 |
11数据质量管理要求 | 细化对检测报告、记录存证等管理要求 |
12定期报告要求 | 进一步明确月度存证要求 |
13信息公开要求 | 要求报告咨询技术服务机构情况和清缴履约情况 |
(二)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变化
新版《发电设施核算指南》将化石燃料燃烧分为开展元素碳实测和未开展元素碳实测或实测不符合指南要求等两类情况,对于不同的化石燃料元素碳实测类型匹配不同的计算公式,见表3。
表3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变化
主要参数 | 燃煤核算变化内容 | 燃油、燃气核算变化 |
消耗量 | a) 明确燃煤消耗量应优先采用经校验合格后的皮带称或耐压式计量给煤机的入炉煤测量数值。不具备入炉煤实测条件的,根据每日或每批次入厂煤盘存测量数值统计消耗量,并报告说明未采用入炉煤测量值的原因。 b) 明确皮带称至少每季度检验 c) 明确不包括非生产用煤 | 无变化,每月测量,确保计量器具在有效的校验周期内 |
元素碳含量 | a) 针对开展元素碳实测的情形修订了计算公式 Ÿ 对于开展燃煤元素碳实测的,其收到基元素碳含量采用下式(1)换算: (1) Ÿ 对于未开展元素碳实测的或实测不符合指南要求的,其收到基元素碳含量采用下式计算: (2) b) 明确应为收到基,并提供了换算公式(1) c) 元素碳实测可选三种方式之一,未做优先序要求 d) 更新每次采样后完成检测时限为40日 e) 检测碳含量的样品应同时检测其他4个参数(低位发热量、氢含量、全硫、水分)的要求 f) 明确检测报告应盖有CMA或CNAS标识章 | a) 修订了计算公式,同公式(1) b) 每月检测,可自测或委托有资质机构检测 c) 每月多于一次可取算术平均值(未变化) |
低位发热量 | a) 未实测碳含量,规定通过发热量和单位热值含碳量计算,见公式(2) b) 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的测定应与燃煤消耗量获取状态(入炉煤或入厂煤)一致。 | a) 未实测碳含量,规定通过发热量和单位热值含碳量计算,见公式(2) |
单位热值含碳量 | 无变化,未开展实测或实测不符合指南要求的,取缺省值0.03356tC/GJ | 无变化,无实测可取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中的数据或取缺省值 |
碳氧化率 | 无变化,取缺省值99% | 无变化、取缺省值 |
排放量计算公式 | 通过燃料消耗量、碳含量和氧化率计算直接获得,见公式(3),元素含碳量计算公式见公式(1)、(2) (3) | 同左 |
新版《发电设施核算指南》对计量器具及校准频率提出要求,燃煤消耗量的计量应采用经校验合格后的皮带称或耐压式计量给煤机,其中皮带秤须皮带秤实煤或循环码校验每旬一次,无实煤校验装置的应利用其他已检定合格的衡器至少每季度对皮带秤进行实煤计量比对。
新版《发电设施核算指南》对元素碳含量和低位发热量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及存证提出了具体要求,见表4。
表4 元素碳含量和低位发热量检测及数据质量管理要求
要求 | 具体内容 |
时限要求 | 每次样品采集之后40个自然日内完成该样品检测并出具报告。 |
检测机构/实验室要求: | 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实验室通过CMA或CNAS认可且认可项包括燃煤元素碳含量、低位发热量,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盖有CMA或CNAS标识章;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实验室不具备相关参数检测能力的、检测结果不予认可 |
检测报告要求 | 应载明收到样品时间、样品对应月份、样品测试标准、收到样品重量和样品测试结果对应的状态(收到基、干燥基或空气干燥基),有CMA或CNAS标识章 |
存证要求 | Ÿ 保留凭证:应保留检测机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检测报告、样品送检记录、样品邮寄单据、检测机构委托协议及支付凭证、咨询服务机构委托协议及支付凭证等备查; Ÿ 原始记录:保存不同基转换涉及水分等数据的可信原始记录。包括每日全水、内水的检测记录。因相关记录管理和保存不善或缺失导致数据无法采集的,选取缺省值等保守方式; Ÿ 煤样保存:所有涉及新版指南中元素碳含量、低位发热量检测的煤样,应保存日综合煤样和月缩分煤样一年备查。煤样的保存应符合GB/T 474或GB/T 19494.2中的相关要求。 Ÿ 保存期限:排放报告所涉及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至少保存五年。 Ÿ 风险管理:鼓励重点排放单位对煤样品的采样、制样和化验的全过程采用影像等可视化手段保存原始记录备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加强样品自动采集与分析技术应用,采取创新技术手段加强原始数据防篡改管理。 |
(三)购入电力排放核算变化
电网排放因子由0.6101 tCO2/MWh更新为0.5810 tCO2/MWh,并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最新数值适时更新。
(四)生产数据核算要求变化
为满足全国碳市场纳入主体配额分配的需要,新版《发电设施核算指南》对于涉及配额分配的企业生产相关数据和生产信息,明确了相关的数据内容、计算方法和数据监测与获取要求。
1.供电量和厂用电量的核算变化
新版《发电设施核算指南》更新了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电量的计算公式,对于热电联产机组,供电量为发电量与发电厂用电量之差,并强调如果出现月度生产用电量大于发电量的情形,供电量计为0。
新版《发电设施核算指南》强调了除尘及脱硫脱硝装置消耗电量均应统计在厂用电量范围内,不区分委托运营或合同能源管理等形式的差异。同时罗列了七种不计入厂用电的情况,全为非正式生产用电的情况,具体详见新版指南。
2.供热量和供热比的核算变化
新版《发电设施核算指南》明确了与供热量相关的易混淆的概念和取值方式,以减少数据的人为处理空间。
对外供热:指向除发电设施汽水系统(除氧器、低压加热器、高压加热器等)之外的热用户供出的热量。因此,存在向厂区内外用户抽汽供热、乏汽供热等汽水系统之外的供热,均作为对外供热,按热电联产考虑;
供热量:为锅炉不经汽轮机直供蒸汽热量、汽轮机直接供热量与汽轮机间接供热量之和,不含烟气余热利用供热;
回水扣减:如果企业供热存在回水,计算供热量时应扣减回水热量;
焓值计算:蒸汽及热水焓值计算需要温度和压力数据,按以下优先序获取:
计量或控制系统的实际监测数据,宜采用月度算术平均值,或运行参数范围内经验值;
相关技术文件或运行规程规定的额定值。
供热量数据应每月进行计量并记录,年度值为每月数据累计之和,优先选取直接计量的热量数据。
同时新版《发电设施核算指南》中明确指引企业按照计算公式计算月度和年度供热比数据,故供热比计算周期应为每月及每年。计算公式中相关参数的获取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使计算出的数据更为科学、规范,更具有可比性。
3.供热煤(气)耗和出力(负荷)系数核算变化
新版《发电设施核算指南》新增了供热煤耗简化计算方法,解决部分企业数据统计不全面、不准确的问题,以避免一些供热煤耗过大的异常数据出现,便于数据检验核实。
对于出力(负荷)系数,新版《发电设施核算指南》明确机组容量应以发电机实际额定功率为准,可采用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机组运行规程、铝牌等进行确认,细化说明在多台机组合并填报的情况下,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应如何计算、填报,加强了数据可比性。同时,附表C.2也对合并填报给出了补充说明。
4.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新要求
根据2022年《工作通知》,重点排放单位应在2022年3月31日前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需要更新填报的内容包括与碳排放核算的参数、数据的计算方法及获取方式、测量设备、负责部门和数据缺失的处理情况等。自2022年4月起,重点排放单位应在每月结束后40日内,根据更新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对与碳排放核算相关的参数数据、检测报告和生产数据等台账和原始记录进行存证。
(五)信息公开要求变化
新版《发电设施核算指南》在《附录D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信息公开表》中新增了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情况和清缴履约情况。
三、数据质量将是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期的重中之重
2022年3月14日,生态环境部公开中碳能投等机构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2022年第一批突出环境问题)。2021年10-12月,生态环境部组织31个工作组开展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以重点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联的发电行业控排企业为切入点,围绕煤样采制、煤质化验、数据核验、报告编制等关键环节,深入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机构存在篡改伪造检测报告,制作虚假煤样,报告结论失真失实等突出问题,危害碳市场的平稳健康运行。
4月8日下午,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碳排放数据造假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零容忍”,采取强有力措施,严查严处造假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坚决杜绝数据造假问题再次发生。要强化检查督导,切实推进问题整改,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回头看”。要以整改落实为契机,建立问题发现机制,完善日常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压实各方责任,推动我国碳市场健康发展、行稳致远。
因此,各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检测机构和咨询机构都应对数据质量给予高度重视,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避免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