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省陆续进入重点排放企业历史碳排放的第三方核查工作。在核查工作中,企业在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时都会遇到相关核算指南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这给企业的报告和第三方的核查工作都带来的很多不变。
因此,北京和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结合《国家MRV问答平台百问百答》(截至2017年2月28日),针对近期在内蒙古和山西碳核查过程中发现的化工和发电行业的具体问题进行问题总结,希望能对业界人士提供有益的帮助。
此外,由于国家发改委公布从2017年3月14日起,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备案申请。待《暂行办法》修订完成并发布后,将依据新办法受理相关申请。因此,从本期开始,和碳将暂停“CCER专栏”相关数据更新工作,待国家发改委相关政策出台后,再启动数据更新和分析工作。
一、核算边界问题
1. 共性问题:
(1). 如果企业法人边界在2013-2015年中发生变动,应该如何处理?
按照核查年份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报告,并在核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2. 发电行业
(1)发电行业核算指南中为什么只明确了要报告净购入电量带来的排放,没有明确热力如何计算和报告?
发电企业不需要报告购入及输出的热量。
(2)发电企业中的净购 入电量需要用购入量减去输出量吗?
发电企业报告的净购入电量即为从电网购入的电量,如果有转供其它企业的,可以扣减;但不能扣除其自发电量。
(3)在发电企业中,已知飞灰、炉渣含碳量和原煤灰分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炉渣和飞灰的量?
依据《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的要求,炉渣产量和飞灰产量应采用实际称量值,按月记录。如不能获取称量值,可采用 《DL/T 5142-2002 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规程》中的估算方法进行估算。
(4)发电行业企业若部分燃料无计量(如:焦炉煤气消耗量),在历史数据填报时能否进行理论估算?
需给出详细的估算方法,最终结果由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后确认。
(5)热电联产的供热比如何计算?
参考行业标准 DL/T 904-2015 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如果企业没有提供供热比,可按以下方法计算:
Ÿ 企业提供了供热煤耗/供电煤耗:供热比=(供热煤耗×供热量)/(自备电厂总耗煤量(折标))=(供热煤耗×供热量)/(供热煤耗×供热量+供电煤耗×供电量);
Ÿ 企业未提供上述参数:供热比=机组向外供出的热量/锅炉总产出的热量≈供热量/(主蒸汽流量*主蒸汽焓-锅炉给水流量*锅炉给水焓)。
(6)对于发电企业,备案文件表明为纯发电企业,但根据核查情况反映企业有抽取部分乏汽供热,请问该企业是应该认定为纯发电还是热电联产企业?
按备案文件的规定执行,有抽气供热情况的,需要在补充数据表中进行说明,并且后面要填写供热的情况,如供热量、供热煤耗、供热排放强度等。
二、核算方法
1. 化工行业
(1). 合成氨生产企业合成氨车间天然气消耗,是将天然气统计为原料还是将天然气统计分为原料和燃料两部分?合成氨车间收集二氧化碳并作为下游尿素车间的原料,这些二氧化碳是否应作为含碳产品扣除?
合成氨生产企业合成氨车间天然气消耗,将天然气的原料和燃料分别统计,若未分别计量的话,统一按照原料统计。合成氨车间收集二氧化碳并作为下游尿素车间的原料,二氧化碳不作为含碳产品扣除。
三、数据选取
(1)电石行业用到了兰炭,但是指南中未给出相应默认因子,应该如何选取?
企业可检测兰炭的低位发热值,参考低位发热值相近燃料品种的单位热值含碳量。
(1)发电企业没有根据指南实测参数,如何处理?
按以下三种情形处理:
a) 不存在燃煤混烧。使用下表中对应煤种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数据替代
煤种
无烟煤
烟煤
褐煤
洗精煤
其他洗煤
型煤
水煤浆
煤粉
煤矸石
焦炭
其他焦化产品
单位热值含碳量(tC/TJ)
27.49
26.18
27.97
25.41
33.56
27.3
29.42
b) 存在燃煤混烧,并可获得入炉煤中不同煤种消耗量(或比例)和低位发热量。根据报告年份入炉煤中各煤种所占热量比例,以及上表中对应煤种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数据,计算得出混烧煤种的平均单位热值含碳量。具体公式为:
式中:
入炉煤j所占热量比例
CCj
入炉煤j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具体见上表
j
入炉煤种,如无烟煤、烟煤、褐煤、洗精煤、其他洗煤、型煤、焦炭、煤矸石、水煤浆等
入炉煤中各煤种所占热量比例确定方法如下:
测量入炉煤(不同煤种)的消耗量以及低位发热量,则不同煤种所占热量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
入炉煤j的年消耗量
入炉煤j的年加权平均低位发热量,要求每天至少测量一次
入炉煤煤种
c) 存在燃煤混烧,但无法获得入炉煤中不同煤种消耗量(或比例)和低位发热量。根据报告年份入厂煤中各煤种所占热量比例,以及上表 中对应煤种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数据,计算得出混烧煤种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具体公式为:
入厂煤j所占热量比例
入厂煤j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具体见上表
入厂煤种,如无烟煤、烟煤、褐煤、洗精煤、其他洗煤、型煤、焦炭、煤矸石、水煤浆等
入厂煤中各煤种所占热量比例确定方法如下:
测量每批次入厂煤(不同煤种)的消耗量以及低位发热量,则不同煤种所占热量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
入厂煤第k批次、煤种j的消耗量
入厂煤第k批次、煤种j的低位发热量
k
入厂煤批次
入厂煤煤种
以上三种情形,无论按哪种情形获得单位热值含碳量数据,须保持每个报告年份计算方法的一致性。
(2)发电行业核算方法中元素碳含量的基准问题(收到基、空气干燥基或干燥基?)元素碳含量(C 煤)以及低位发热量(NCV 煤)应该使用什么基准,是收到基、空气干燥基、还是干燥基或者其他基?耗煤量都是收到基,但《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测量出的元素碳含量本身就是空气干燥基。
以收到基进行计算。
(3)部分发电企业没有实测燃煤热值,或实测方法不符合发电指南中的要求,例如垃圾焚烧电厂掺烧燃煤,没有实测燃煤热值的,核算时如何确定煤的热值?对于这些非自备电厂的发电企业,可否使用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中给出的各煤种的热值缺省值。
使用自备电厂的燃料热值的缺省值。见下表。
其他煤制品
低位发热量(GJ/t)
26.7
19.57
11.9
26.334
12.545
17.46
5.82
28.435
(4)发电企业燃料采用的是钢铁行业的高炉煤气、转炉煤气,那么燃料的低位热值和低位热值含碳量采用发电行业中其他煤气缺省值还是采用钢铁行业的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缺省值?
参考钢铁行业的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缺省值。
(5)燃煤火电厂中炉渣和飞灰产量如用《DL/T 5142-2002 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规程》中的估算方法进行估算,估算公式中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的实际耗煤量如何理解?锅炉未满负荷运行时,此值如何取?
计算月度的炉渣量和飞灰量时,如果《DL/T 5142-2002 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规程》中的估算方法进行估算,公式中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的实际耗煤量为月度实际耗煤量。
四、补充数据表相关问题
(1). 在化工(合成氨)补充数据表中:合成氨生产过程副产蒸汽,热力消耗为负值,如何计算?
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热量对应的碳排放,计算时采用“购入量-输出量”,可为负值。
(2). 入 在化工(合成氨)补充数据表中:合成氨原料气净化脱硫使用的含碳物料用不用计入 CO2 排放?填写要求里没有这方面说明。
合成氨原料气净化脱硫使用的含碳物料不需要计入 CO2 排放。
(3). 在化工(合成氨)补充数据表中:合成氨使用的原材料煤炭是以入厂数据,还是以入炉数据为准?
以企业实际用于合成氨生产的数量为准,建议以入炉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4). 化工企业生产的合成氨全部用于下一环节氯化铵的生产,那么,该企业是否需要填写合成氨的补充数据表?
化工企业中,生产合成氨的环节需要按照合成氨分厂或者车间作为边界填写补充数据表,具体请参考《化工生产企业(合成氨生产)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作为下一环节氯化铵的生产,请参照《化工企业(除电石、合成氨和甲醇之外的其他化工产品生产)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进行填报。
(5). 补充数据报告要求计算“能源作为原材料的排放量”,其中碳流入是“能源作为原料的投入量”,碳流出是“碳产品及其它含碳物”。某些企业产品是含碳物,而原料不是能源,是否需要作为碳输入?例如某企业使用醋酸和醋酐生产氯乙酸。产品氯乙酸中的碳来自于原料醋酸和醋酐,为 而醋酸和醋酐不是能源,则能源作为原料输入为 0 ,产品氯乙酸却有碳流出,结果为负值。
如果没有能源作为原材料,不用填报补充数据表中“能源作为原材料产生的排放量”部分。
(6). 电极糊是否可以作为能源作为原料进行填报?含碳量的缺省值如何取值?
可以将电极糊作为能源作为原料进行填报,电极糊含碳量缺省值需要相关行业研究确定。
(7). 化工的主营产品为多种,只有其中的 1 或 或 2 种属于纳入的,但是能耗又不能分开,补充数据表按全部产品合并报?
应尽可能对相关数据进行梳理,对每种产品单独填报补充数据表;在个别能耗确实分不开时,补充数据表可以合并填报。
(1) 国家 57号文下发的发电行业补充数据表中要求分机组上报生产数据,什么情况下可以多个机组合并报数?
在产出相同(都为纯发电或者都为热电联产)、机组压力参数、装机容量等级相同的情况下,燃料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供电量或者供热量中有任意一项无法分机组计量的,可合并报数。
五、其它相关问题
1. 针对主营产品为氧化铝的企业,应该纳入哪个行业开展核查?
根据《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要求,氧化铝企业暂不列入纳入核查范围。在核查过程中,如果主营产品是氧化铝(即氧化铝为最终产品),只须按照57号文要求核查其自备电厂;如果主营产品除氧化铝外,还有其他化工产品,则须按照57号文要求核查其自备电厂,同时根据《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中《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编写核查报告,但核查数据不纳入碳交易范畴。
2. 对于余热余压自备电厂,是否需要核查?
如果经现场核实,确定为纯余热余压发电,则由企业出具证明文件后,不予核查。如果经核实,自备电厂存在包括焦炉煤气、煤层气等在内的化石燃料燃烧发电,则必须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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